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绿地率控制指标规定》的通知
时间: 2024-10-01 07:19:41 | 作者: 悬浮地板
为了推进生态园林城市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的规划和建设,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我局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绿地率控制指标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为了推进生态园林城市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的规划和建设,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绿地率是指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地块用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控制指标是指建设工程内绿地率需达到的最小值(详见附表)。
1、居住用地(R类)内相关建设工程绿地率指标依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相关规定执行;
4、工业用地绿地率(M类)和物流仓储用地(W类)绿地率应为20%。其中产生有害化学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应小于30%。允许同单元内采用集中布置公共绿地的方式来进行平衡;
5、新建交通运输用地(S类)中城镇道路用地 (S2类)绿地率按道路红线宽度控制,道路红线米的新建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5%;红线米(含)的新建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0%;红线米的新建道路,绿地率不小于15%;
7、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G类)中G1、G2、G3用地全部纳入城市绿地率计算指标。其中公园绿地(G1类)绿化用地占比依照《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相关规定执行;防护绿地(G2类)应具有隔离、防护功能,绿化用地占比不应小于90%,如兼具有休憩等功能,则参照《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相关规定执行;广场用地(G3类)绿化占地比例宜大于或等于35%,绿化用地占比大于或等于65%的广场用地计入公园绿地;
8、已建成的建筑或其他设施用地要提升改造的,原则上不可以少于原有绿地率;老旧小区提升改造原则上不少于现有绿地面积;
9、地块属于兼容用地的,绿地率指标按用地性质所要求的最高绿地率指标控制;对规划条件根据用地性质有界线或面积区分的地块,不同用地性质按其所对应的绿地率指标控制;
10、在本规定正式发文前已出具规划条件的地块,绿地率指标按规划条件执行;
12、除本规定约定的用地性质外的其他建设用地,及因特殊问题导致地块绿地率出现指标缺口的,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来进行确定。绿地占补平衡应采用就近原则在同单元控规内同步易地建设。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18表4.0.2;按《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条规定,屋顶绿化、垂直绿化不能计入住宅附属绿地面积。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城建[1993]784号,《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GB/T51163-2016)4.2.3
《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GB/T51163-2016)4.2.3、《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城建[1993]784号、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
应具有隔离、防护功能,绿化用地占比不应小于90%,如具有休憩等功能,则参照《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相关规定执行;
绿化占地比例宜大于或等于35%,绿化占地比例大于或等于65%的广场用地计入公园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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